本文依据欧盟委员会《Guidance No.2 - Quick guide for non-EU operators on CBAM implementation》(译:《非欧盟运营商关于CBAM实施的快速指南》)(2026年8月14日发布)及相关法规整理,仅供出口生产商参考,具体合规要求以欧盟法规原文为准。

引言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进入确定期实施阶段。与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申报试运行不同,确定期下欧盟进口商须依据经核查的嵌入排放数据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合规成本由"申报义务"转变为"实际财务负担",且违规将面临每吨碳排放对应的罚款。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CBAM的影响范围远超"欧盟进口商"这一单一角色。作为非欧盟运营商(Non-EU Operator),生产商是嵌入排放数据的源头供给方——欧盟进口商能否以实际值申报、能否有效控制碳成本,取决于供应商能否及时、合规地提供经核查的排放数据。数据缺失或不合规,进口商只能退而采用默认值申报,碳成本显著上升,并最终通过采购定价与订单份额传导至供应商。

本文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谁承担数据义务、哪些商品落入管辖范围、嵌入排放按何种口径核算,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合规准备的实施路径。

一、申报主体:义务在进口商,数据源头在生产商

1.1 两个关键角色及其义务

CBAM机制中涉及两个核心角色:

角色

定义

核心义务

授权申报人(Authorised Declarant)

欧盟进口商

完成年度CBAM申报,购买并清缴与商品嵌入排放对应的CBAM证书

非欧盟运营商(Non-EU Operator)

生产CBAM商品的非欧盟设施经营者

监测并计算商品嵌入排放,编制监测计划与排放报告,向进口商提供经核查的数据

两者义务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进口商承担法定申报义务与证书清缴义务,属"资金义务";生产商承担数据监测、核算与提供义务,属"数据义务"。但二者相互依存——进口商申报所依据的嵌入排放数据,只能由生产商提供。

1.2 义务传导机制

在确定期下,义务传导遵循"进口商申报—生产商供数"的双向机制:

  1. 进口商进口CBAM商品时,须向生产商索取嵌入排放数据;

  2. 生产商提供的数据若为实际值,须经欧盟认可核查机构(accredited verifier)核查,进口商方可在申报中采用;

  3. 生产商无法提供经核查的实际数据时,进口商只能采用默认值申报,承担更高的碳成本。

这一机制意味着:生产商虽不直接申报,却是合规链条中不可替代的数据供给方。实践中,欧盟进口商通常会主动联系供应商索取数据,并将数据提供能力纳入供应商评估体系——数据能力不足的供应商,面临订单份额收缩的直接风险。

1.3 三类易被忽视的情形

以下三类情形易被中国出口企业忽略,需自我排查是否已落入CBAM范围:

  1. 前驱物供应情形: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钢丝、法兰、五金件等钢铁下游制品)被下游制造商用作生产CBAM商品的原料,下游商品出口欧盟时,企业的产品构成"前驱物"(precursor),其嵌入排放须纳入最终商品的核算。前驱物的认定不以企业自身是否生产CBAM商品为限,凡作为CBAM商品生产投入的CBAM清单内物料,均属前驱物范畴;

  2. 间接贸易情形:产品经贸易商转售至欧盟客户,只要最终进入欧盟关税区,即属CBAM管辖范围,与销售路径的中间环节无关;

  3. 前驱物采购情形:企业生产CBAM商品但向上游采购原料(如钢材、铝锭)时,须向上游供应商索取其嵌入排放数据;上游无法提供实际数据时,企业须按法规规定采用默认值,并将相应影响计入核算。

1.4 关键时间节点

确定期合规遵循以下时间线:

  • 2026年:正式征收,生产商须自2026年起按日历年度开展排放监测,编制并维护监测计划;

  • 2027年:完成首次年度CBAM申报(针对2026年数据),经核查的实际数据自本年度起可用于申报;

  • 2028年起:默认值溢价比例进一步上调,实际值申报的经济价值进一步凸显。

二、覆盖范围:六大类商品与CN编码核对

2.1 管辖商品类别

根据CBAM法规(Regulation (EU) 2023/956)附件I,确定期覆盖六大类商品:

  • 水泥

  • 钢铁及其制品

  • 铝及其制品

  • 化肥

  • 氢

  • 电力

企业应对照自身产品目录的CN编码与清单进行逐项核对(可通过CBAM计算器点击“产品CN编码”查询)。核对结果分为两类:其一,产品编码直接落入清单,企业作为CBAM商品生产商须履行数据义务;其二,产品编码不在清单内,但属于下游CBAM商品的前驱物(见1.3节情形1),企业同样须提供数据。

2.2 范围判定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范围的判定标准不在于企业所属行业,而在于产品最终是否进入欧盟市场。行业实践中常见的两类认知偏差应予以纠正:

  • 偏差一:认为"非钢铁、铝、水泥行业即不受影响"。如前所述,前驱物供应方即使不直接生产CBAM商品,仍负有数据提供义务;

  • 偏差二:认为"仅直接对欧出口才受影响"。经贸易商转售、或作为下游产品原料间接进入欧盟的情形,同样落入管辖范围。

2.3 扩围预期

根据CBAM法规设定的评估机制,欧盟委员会将持续评估机制覆盖范围的扩展。公开信息显示,扩围评估将关注更多下游产品类别(涉及机械、家电、汽车零部件等加工制品)。虽然扩围产品的最终范围及时间表尚待法规明确,但其方向已较为清晰:CBAM覆盖范围沿供应链向深加工环节延伸,是政策演进的确定性趋势。当前不在清单内的出口企业,亦应跟踪政策动态,提前布局数据能力。

三、嵌入排放:构成、口径与核算要求

3.1 嵌入排放的构成

嵌入排放(Embedded Emissions)指CBAM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与欧盟碳市场(EU ETS)口径相对应的碳排放总量,由三部分构成:

  • 嵌入排放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前驱物嵌入排放

其中:直接排放指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与工艺反应产生的排放,是核算的核心;间接排放指生产所消耗电力对应的上游发电排放,其纳入范围依商品类别而定(在正式征收期,钢铁、铝、氢暂不计入间接排放,而水泥、化肥、电力则需计入);前驱物嵌入排放指所采购原料(钢材、铝锭等CBAM商品)在生产环节已携带的排放,须按采购来源与核查状态计入。

3.2 核算方法概览

确定期下,直接排放的核算可采用两种方法:

  1. 计算法(Calculation-based):基于燃料及物料的消耗量,乘以对应的计算因子(如排放因子、碳含量),适用于数据基础较为完整、燃料结构稳定的设施;

  2. 测量法(Measurement-based):通过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实时测量烟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与流量,适用于工艺排放复杂或法规强制要求的场景。

部分行业适用特殊方法学(如原铝生产的PFC排放采用过电压测量法)。此外,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须对生产过程中的热流与电力消耗进行监测与归集,以支持排放的准确分摊。

3.3 口径差异:CBAM与通用碳足迹标准的区别

CBAM嵌入排放的核算逻辑对标EU ETS——即"若该商品在欧盟境内生产所需承担的碳成本"。据此,其口径与GHG Protocol、ISO 14067等通用产品碳足迹方法存在系统性差异,体现在以下维度:

  • 系统边界:CBAM以"生产设施+生产过程"为核算单元,与碳足迹的"产品全生命周期"边界不同;

  • 间接排放范围:CBAM按商品类别区分是否纳入间接排放,碳足迹方法一般全量纳入;

  • 排放因子与数据源:CBAM对排放因子的选取设有专门的规则层级(标准值、实验室分析值等),与碳足迹核算的数据库选择逻辑不同;

  • 计算方法学:CBAM的计算规则、分摊规则与质量控制要求以欧盟授权法规为准,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已有产品碳足迹报告的企业,其成果可作为参考基线,但不得直接替代CBAM嵌入排放数据,须按CBAM监测与核算方法(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7)重新计算,并形成书面的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

3.4 与碳成本相关的两项机制

确定期引入的两项机制直接影响企业实际碳成本,企业应在建立监测体系时同步规划数据需求:

  1. 免费配额调整(Embedded Free Allocation):生产商须确定"若设施位于欧盟境内可获得免费配额"的水平,并从嵌入排放中扣除,以计算CBAM证书清缴量。该机制使CBAM义务与EU ETS下的碳成本具有可比性;

  2. 本国碳价抵扣:在生产国实际支付的碳价(经认证)可抵扣CBAM义务。中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企业,应归集并按生产过程分摊已付碳价,相关数据须经独立于进口商及生产国主管部门的人员认证。

3.5 数据传递通路

生产商向进口商传递数据有两条路径:其一,在CBAM Registry(欧盟委员会管理的电子系统)的O3CI模块完成设施注册,数据上传一次,经核查后即可与所有进口商共享,2027年起与使用你的产品作为前驱物的下游生产商共享;其二,通过电子邮件按统一模板逐一传递。相较而言,注册路径在效率与数据保护方面更具优势,进口商通过注册路径仅可获取必要的摘要数据。

四、合规准备建议

对确认落入CBAM范围(含前驱物情形)的企业,建议按以下次序启动合规准备:

  1. 范围确认:完成CN编码与清单的核对,明确数据义务的适用性,同步排查前驱物与间接贸易情形;

  2. 监测计划编制:界定设施边界与生产过程,识别需监测的排放参数(直接排放、热流、间接排放、前驱物),确定监测方法与计算因子来源,形成书面监测计划。该文件既是企业持续监测的依据,也是未来核查的基础;

  3. 数据对接准备:评估CBAM Registry(O3CI模块)注册路径,建立与欧盟进口商的数据传递机制;

  4. 时间安排:鉴于2027年即面临首次年度申报,且核查机构需提前预约,建议在2026年内完成监测计划编制与数据体系建设,并尽早启动核查机构对接。

结语

CBAM的成本传导路径清晰:欧盟进口商将申报压力逆向传递至供应商,数据能力薄弱的企业将面临默认值碳成本上升与订单流失的双重风险。对出口企业而言,CBAM合规已从"可选项"变为"供应链准入条件"。尽早完成范围自检、监测计划建设与数据对接准备,既是规避风险的底线动作,也是将合规能力转化为供应链竞争力的战略投入。